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9-30来源:系统管理员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2019-10-11 11:34资产管理办公室

各市、县委,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46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与落实中办发〔201317号、白头〔2013-22号文件和陕办发〔20135号文件的衔接,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与2014年标准衔接工作

按照中央要求,下一步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要做好与2014年标准的衔接,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办公室使用面积2014年标准较1999年标准上调幅度低于30%的,对超标办公室(含休息室。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超出部分计入整改面积)的整改可继续遵循22号文件精神,按照1999年标准上浮30%以内控制。

2.办公室使用面积2014年标准较1999年标准上调幅度高于30%的,对超标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的整改按照2014年标准执行。此次调增幅度比较大的基层党政机关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整改工作,不得借机新(扩)建、租(借)办公用房。

3.超标办公室的整改,一般采取调换或合用的方式解决;必须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个别办公室,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整改确有困难的,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标准后,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有关情况纳入办公用房整改工作台账备查。

4.乡级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执行以下标准(单位:平方米/人):乡级正职24,乡级副职18,乡级以下9

目前已按照22号文件精神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办公用房,一般不再进行二次工程改造,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再按照2014年标准进行调整。

二、做好离退休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退工作

全省离退休领导干部占用办公用房清退工作,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省级离退休领导干部占用办公用房清退。按照“谁的人,谁负责”原则,分别由各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要依据省委《<关于中央第七巡视组对我省巡视情况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陕字〔201478号)精神,扎实做好清退实施工作,确保2015131日前全面完成。

(二)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离退休领导干部占用办公用房清退。根据中办发〔201464号文件要求,由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清退实施工作。

(三)各市(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县(区、市)离退休领导干部占用办公用房清退。由各市(区)、县(区、市)党委、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负责,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清退实施工作。

(四)在协会、学会等担任社会职务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退。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经组织批准到各类协会、学会、基金会、研究会等担任社会职务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办公用房,在原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必须清退。

三、统筹管理、合理调配已腾退的办公用房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将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现状统一造册、建立总台账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已清理腾退出的办公用房,要单独造册、逐一列明,按照“相对集中,统一调配”原则,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中办发〔201464号文件要去,对照2014年标准,统筹安排,统一调配,优先调剂在外租(借)用办公用房或办公用房相对紧缺的部门和单位使用。严禁腾退出的办公用房闲置或挪作他用。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工作,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四、加强租(借)用和出租(借)办公用房管理

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外租(借)用的办公用房,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统一清理。确因无房源可调剂、需在外租(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租(借)用办公用房,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预算资金,各单位也不得使用其他资金进行租(借)。对于已租用的办公用房,其面积纳入本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核定,不得以产权不清等理由回避清理整改。

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出租(借)的办公用房,租期已满的,必须坚决收回;租期未满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财政,各部门各单位不能截留,到期后不得续租。各部门各单位出租(借)办公用房情况,必须纳入办公用房整改工作台账备查。

五、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做好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清理整改,由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校、普通高校等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全省承担基础性研究的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全省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由省国资委统一组织实施。

(一)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应按照相对应的职级,对照2014年标准进行整改;经营性事业单位占用的党政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必须腾退。

各直属事业单位使用办公用房,确因业务需要与技术业务用房统筹考虑的,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17号、22号、64号文件精神和2014年标准审核后,按程序申请立项。

(二)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改。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按照“对应现任职级按2014年标准上浮不超过30%”原则执行以下标准:

1.正厅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9平方米(30平方米的基础上,上浮30%使用面积。以下均照此计算);

2.副厅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2平方米;

3.正处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0平方米;

4.副处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24平方米;

5.乡科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20平方米。

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对应现任职级,按照2014年标准进行整改。

普通高校两处以上小区,主要领导因工作需要确需两处办公的,其主要办公地点办公室执行2014年标准,另一处应安排1间小于该标准的办公室。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办公用房整改,参照64号文件关于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80平方米的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以及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按照“相对应的职级标准,上调一级再增加30%的使用面积”原则,执行以下规定:

1.正厅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上调一级按副省部级42平方米的基础上,增加30%,再增加6平方米使用面积。以下均照此计算);

2.副厅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45平方米;

3.正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6平方米;

4.副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2平方米;

5.乡科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24平方米。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负责人以及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按照相应的岗位职级合理确定。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所属或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分别由各自监管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六、继续落实好22号文件精神

对领导干部占用两处办公用房,企事业单位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以及危房、灾后重建、行政区划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情况下贯彻落实17号文件精神,办公用房与技术业务用房界限,协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等问题,继续适用22号文件。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执行2014年标准。

省、市(区)、县(区、市)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依据党政机关整改标准,按照相对应的职级,由本级党委统战部组织实施。

本通知中有关规定,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